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2 0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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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6〕服64号 2006年2月23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配血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储血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在制定前暂按每袋8元计价,医疗机构收取此项费用后,原临床用血服务费同时取消。
二、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如下:
(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
1、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2、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3、冷沉淀凝血因子,每单位140元。
4、洗涤红细胞,每单位290元。
(三)手工分离冰冻血浆
1、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2、普通冰冻血浆,每100毫升30元。
(四)机采成分血
1、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2、单采粒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3、单采淋巴细胞,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380元。
(五)冰冻血液
1、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手工法每单位340元,机器法每单位460元。
2、冰冻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40元。
(六)滤除白细胞血液
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全血、浓缩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血液品种每袋可加收20元。
(七)滤白单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00元。
(八)病毒灭活血浆,每100毫升加收40元。
(九)RH阴性及其他稀有血型血液,以同类同品种RH阳性血液供应价格的150%计价(病毒灭活血浆除外)。
(十)辐照血液,每袋60元。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服413号),试行期延至2006年3月14日止。此前我省有关公民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