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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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10-12 09:11:12 阅读次数:36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闽价商[2006]259号 2006年6月30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煤气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榕价商[2006]4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热值45.2MJ/ M3,即10800千卡/ M3)销售价格:民用气由现行3.60元/立方米调整为4.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营业性用气由现行4.20元/立方米调整为5.40元/立方米。   二、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仍由福州市物价局按照与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调整。   三、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的稳定。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