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06-10-12 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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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