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06-10-12 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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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
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6年10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