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06-10-12 1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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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但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二、删除第八条。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自用运输站的”。
四、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