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4 11: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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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2003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开采砂石、生产砖瓦取土涉及文物保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