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06-11-16 05:48:18
阅读次数:406
吉林省医疗器械质量通报制度(试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医疗器械执法检查透明度,加强警示力度,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内部工作。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三条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中与我省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 我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第六条 广告宣传中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夸大使用疗效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情况。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情况。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情况。
第十条 表扬、表彰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通报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其它认为需要通报的案件。
第三章 通报形式
第十四条 通报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
(一)文件通报;
(二)网上通报;
(三)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杂志)通报;
(四)简报;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章 通报范围
第十五条 视违法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序而定,主要包括:
(一)被通报单位所在地;
(二)全省所有涉械单位;
(三)地方各级政府、人大、政协主管领导;
(四)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通报程序
第十六条 按属地管理逐级上报情况,市(州)局签属意见后统一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电子邮箱:jlsfda-ylqx@163.com
上报材料应事实清楚,文字简练,处理意见明确。
第十七条 省局医疗器械处拟定通报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具体案情、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理结果、通报形式和通报范围等。
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实行实名通报
(一)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二)潜在的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通报由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一)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的;
(二)通报结果将给被通报对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是否以实名形式进行通报产生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州)局上报材料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