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卖淫女"事件不属实 谁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法制网记者 马竞 曹天健
从10月12日起,一名自称家住河北省容城县、名为“闫德利”的“京城某歌厅坐台小姐”,在其博客上发文自曝自己卖淫并身染艾滋病的经历,同时公开了其数百人的“性接触者通讯录”。“艾滋卖淫女闫德利”事件随之在网络上疾速传播并在现实生活中掀起了轩然大波。
10月20日,河北省容城县有关部门发文向本报记者证实,网上所谓“艾滋卖淫女闫德利”事件并不属实。
过去时众多网媒在推波助澜
实际上,在网上“艾滋卖淫女闫德利”事件刚刚“预热”的阶段,就有网民产生了疑问:“艾滋卖淫女闫德利”事件到底是真是假?假如“闫德利”真是自曝隐私,“闫德利”为何要连累家人?
似乎是为了回答心怀疑虑的网民,很快便有“独家新闻”出现在网上。
据称“已联系上闫德利的记者”在一篇文章中说,经过该媒体对“艾滋女”开博曝光数百性接触者事件报道之后,引发网友热议,该“记者”已和公布性接触者名单的当事人闫德利取得了联系,且交谈持续了近一个小时。该“记者”透露:交谈中闫德利告诉记者,她就是想借自曝之举找到3个月前离开自己的未婚夫。
还有网络媒体对采访到“闫德利”的情景讲述得同样绘声绘色:
闫德利告诉记者,她已经打算离开北京了,名单公开的当天,就有不少人打来电话,威胁要做掉她(闫德利)。
“每天在QQ上询问我事情真相的人成百上千,我实在没有时间一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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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卖淫女闫德利”事件很快从互联网到了现实生活中。因为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贾光镇贾光村确有闫德利其人。
10月19日,容城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闫德利事件”引起了该县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警方和疾控部门先后多次通过闫德利家人联系闫德利,希望其主动回家接受检测并配合警方调查。10月18日,闫德利从北京返回容城县。闫德利返乡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其户籍所在辖区的贾光派出所报案。
10月20日上午,容城县委宣传部给本报记者发来了《“闫德利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闫德利,女,容城县贾光乡贾光村人,长期在北京打工。
10月18日中午,闫德利到容城县公安局贾光派出所报案,向警方提供了161张有关其本人的不雅印刷品。据闫德利家人称,这些印刷品是2009年8月份在容(容城镇)贾(贾光乡)公路沿线及贾光村里陆续捡到的,当时基于个人方面的考虑,闫德利家人没有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容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正式立案侦查。同时,容城县疾控中心根据闫德利本人的主动申请,于10月18日为其做HIV抗体检测,并于10月19日应其要求,陪同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进行血液检测,检查结果均为:HIV抗体阴性。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进行时疑有人冒名恶意中伤
面对前来容城采访的多路媒体记者,闫德利有一肚子的委屈。
她说,自己从未做过小姐。她到北京后,开始在化工厂,后在商场、餐饮行业工作,在此过程中,从未做过违法职业,更没有网上所说当“坐台小姐”,被继父强奸一事更是无中生有。经对网络上不雅照片一一辨认后,闫德利称除了其家庭照片能确认是真照片外,其他“有的像,但不能确认。”她同时表示,自己从未在网络上发帖,此前也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
那么,网上博文究竟是何人所为,意欲达到什么目的呢?容城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目前掌握的线索分析,网上“自发”艳照、“自曝”艾滋的“闫德利”应为他人冒名,其前男友有重大嫌疑。
据了解,闫德利的前男友系北京市人,已成家,但是一直和闫德利保持往来。今年春节后不久,闫德利与其分手,引起其不满。
容城警方向记者证实,闫德利的前男友曾到闫家并和闫家父子发生过冲突。
将来时网媒须思考社会责任
热闹纷繁的“艾滋卖淫女”事件至此热度骤降,然而,透过这起在互联网上热炒、恶炒一时的网文案,人们不难发现当下有些媒体特别是有些网络媒体存在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不够的现实。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互联网人数已达3.38亿人,位居全球之首。然而,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海量信息和交互传播效果、极大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成为一把“双刃剑”:大量虚假信息充斥网络,大量色情、低俗信息在网络糜集,博客、论坛内垃圾性爱文字和图片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特别值得警醒的是,网上有关色情、欲望、性爱、隐私之类的话题一出现,互联网上就可能掀起轩然大波。
对于这起“艾滋卖淫女”事件,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表示,网络对于网民来说无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空间,但它同时也应当是一个能够有效维护网络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等公民权利的健康、有序的法治空间。网络媒体作为参与市场竞争和商业博弈的大众媒体,肩负着维护这个空间健康、有序运行的社会职责,无论何时网络媒体都应坚持这一基本信仰不动摇,严格自律,以遏制恶意炒作之风。
有学者指出,博客、BBS等网络舆论平台拓展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空间,但同时也给居心叵测者提供了侵害他人权利的渠道,但网络本身并无“原罪”,关键还在于运用法律手段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这位学者指出,就立法而言,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滞后于时代的弊端,适应网络发展的新趋势启动相关立法,越来越显得刻不容缓。
法制网石家庄10月21日电
“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10月12日,一条内容为“河北荣城‘艾滋病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在互联网上被广泛转载。“闫德利”就是帖子里所指的“艾滋病女”, 帖子“自称”是“闫德利”所写,“闫德利”还自称是为“报复”而故意为之。
而且,“自称”是闫德利的博客里还公布了200多个所谓“性接触者”的手机号码。随之曝光的,还有大量闫德利的“艳照”。
短短几天内,“艾滋女”成为网络上的最热关键词之一。“闫德利”的名字搜索量高达近43万人次。
正在公众舆论把抨击的矛头洪水般地指向“艾滋女”的时候,事情突然有了转变。
15日从网络上了解到关于自己的消息之后,当事人闫德利十分震惊。“博客上流传的内容是假的,我从来没有开过博客。”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为了证明清白,闫德利18日从打工地北京返乡体检,HIV抗体检测结果呈阴性。19日她又返回北京,到国家疾控中心进行最终检测,结果也显示她确未感染艾滋病毒。
闫德利似乎终于有了为自己挽回“烂得不能再烂”的名誉的机会。
“还未弄清真相就把闫德利赤裸裸地推到了公众面前,这无疑对弱小的她造成了巨大伤害。”一位关注“艾滋女”事件的深圳网友表达了自己的心情。
闫德利的母亲说,这件事让全家人在村里抬不起头来,尽管家里人认为这不是孩子的错。闫母喃喃自语,“以后可怎么做人呐?”
突来的事件打乱了闫德利继父闫宝起每年农忙结束后去做瓦工的计划,闫宝起在网络中被描述成“禽兽”。他说:“说我就说了,我老了,把孩子说成这样,以后还怎么活?”
网友“艾宾浩斯”说:“谁来保护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闫德利?谁来保护有可能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我们?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今天你幸灾乐祸看热闹充当闲人,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求助于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友mamba认为闫德利应该大胆地走出来维权。
18日,闫德利和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这件事社会影响太大了,我希望能追查到凶手,还我自己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她说。
前,“艾滋女”事件还没有尘埃落定。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负责?
闫德利表示,她怀疑博客内容是她的前男友写的,因为只有前男友有她的照片;他还拿“照片上网”威胁过闫德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爱学说:“从目前的案情来看,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和散布图片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另外,从造成的严重的后果来看,黄爱学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闫德利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很多网友还认为,有关媒体和网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新闻媒体对于未经甄别和核实的信息加以传播,扩大了侵权范围和损害后果,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侵权责任,”黄爱学说,“网络服务商如果未尽审查义务或者不予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联网已由一种信息技术手段演变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新媒体。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居世界第一。
公众开始习惯通过网络表达诉求,甚至以此影响事件的进程和方向。网络舆情也开始成为有关部门不能回避的东西。
今年5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最终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人们认为网络言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而华南虎照、“躲猫猫”事件、高考生假少数民族身份曝光、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等事件,都是在网络上生成、扩大,并最终推动解决的。
不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除了来自公众的正义的呼声,也有网络色情、网上侵权、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侵犯问题。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
中国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10余个法规以及政令,及具体的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
“但牵涉到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的种种问题,依然是网络立法的真空地带。”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认为,由谁来披露个人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救济等,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著名文化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说:“有关部门应当从‘艾滋女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反思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如何规范网络伦理,如何保护隐私权等;广大网民,应当考虑如何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发表言论,而不是无聊炒作、盲目跟风,以致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和困扰。”
中国科协名誉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光召曾表示,应当重视网络文化伦理建设,强化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自律意识、协同意识、责任意识,以趋利避害,促进网络新媒体的健康发展。
凤凰网编辑彭远文在他的评论《闫德利,对不起!》中写道:“我想,对闫德利本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这件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而现在,即使我是在为她说话,对她仍然是一种伤害。但伤害已经发生,我们有责任为她正名。”(任沁沁 雷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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