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内幕令人心惊——“钓头”和“钓钩”追踪
连日来,新华社记者针对上海等城市接连发生的“打黑车”执法争议事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追踪核实,发现一些地方确实存在“钓头”和“钓钩”,其“钓鱼”内幕触目惊心。目前,此类问题已引起当地政府和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政府已经明确指出,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一名自称做过“钓头”的女性对记者透露,一般来说,一个区域大致有一两个“钓头”,“钓头”手下有20个左右“钓钩”。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之前,交通营运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会与“钓头”接头。一星期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都能抓200辆左右黑车。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钓头”和“钓钩”之间一个月结一次“工资”。
这名“钓头”还声称,对“钓钩”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例如,车辆停下来以后,要一手拉手刹,一手拔车钥匙。然后执法大队的人过来,把车子开走。这时,“钓钩”就下车走掉,再去抓其他车子。“做的时间长了,自己心也慌、手也抖。”她说,“觉得没意思,想想太缺德。”
2008年5月12日,陈某某在沪郊一加油站加油时被陌生人要求带一程,随即被执法人员抓获并处罚。此后,这名陈先生对“钓鱼”现象进行了长期密访。他说,“钓头”和“钓钩”多是外来人员,往往是一个村子出来的老乡,一呼百应。“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元至2万元。
一名黑车司机说,“钓头”在招募“钓钩”时一般有三个要求:第一是长得干净,不猥琐,但也不容易被记住;第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得像个普通市民;第三是容易被信任,和蔼一点,憨厚一点。他说,虽说自己很注意,一般不载陌生人,最多载一些面善的人,但还是防不胜防,也被“钓”过。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有关区县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对于上海市政府的鲜明态度,此间人士普遍表示赞同。相关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人士也明确表示,损害群众利益的“黑车”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但如果用违法违规手段来执法,甚至从此类执法中牟利,形成变相敛财的“利益链”,则同样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代理律师曝内幕:"鱼饵"是雇来的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一时心软,捎载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被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不得不接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28日,张军提交诉状,要求法院撤销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11日,张军的代理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他决定从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程序违法、取证违法等方面为张军据理力争。
“为执法大队当‘鱼饵’的人,不是执法人员,是被执法大队雇来的人员,事发后这个‘鱼饵’作为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提成、奖金。执法大队如果仅以此人的证言为依据,认定张军经营黑车,就是藐视法律的尊严。”这位代理律师说。
记者翻阅了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认定张军实施了“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故对其作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不得再犯。
这位代理律师认为,张军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经营是指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为,不能把一个年薪20万的白领偶然拉了一个自称胃痛的病人,就认为其行为是“经营活动”。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如果执法大队不引诱设套,张军根本不可能有载人的行为。所以,完全可以认定执法大队是在实施“钓鱼式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执法大队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这位代理律师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事后只有一人出示证件,从法律上讲,他们调查得来的证据违反程序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张军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张军在道执法大队取车时,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我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张军解释。
“陈述权、申辩权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当事人放弃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是自愿放弃,而不能受到胁迫、恐吓,被迫放弃。”这位代理律师认为,执法大队用胁迫手段使得张军被迫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必然导致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