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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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17 10:28:33 阅读次数:343
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005年2月7日)   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5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投入不减、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的原则,坚持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粮食直补的范围   (二)粮食直补的区域为宣威、隆阳、镇雄、陆良、腾冲、宜良、建水、祥云、宾川、勐海、永胜、景洪、潞西、蒙自、盈江、南华、耿马、勐腊、普洱、瑞丽等2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及在上述20个县(市、区)内的国有农垦农场。   (三)粮食直补的品种为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和杂交玉米。   (四)各粮食直补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县粮食直补乡(镇)和粮食主产区域。   三、粮食直补的依据和标准   (五)省按照杂交水稻每亩15元、常规优质稻每亩15元、杂交玉米每亩10元的标准和2005年省计划补助面积测算省应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   (六)各地按照当年重点区域实际种植杂交水稻、常规优质稻、杂交玉米的面积对农户兑现补贴。各地视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域的补贴。   四、粮食直补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七)粮食直补所需资金,2005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7000万元,按照省级负担60%、州(市)县负担40%的比例承担,个别县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州(市)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调整解决。   (八)2005年应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次性下拨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尽快把粮食直补资金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国有农垦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由所在乡(镇)兑付到种粮职工手中。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   (九)省补各地的粮食直补资金,结余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直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到乡(镇)财政所指定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金融部门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十一)有关州(市)和补贴县(市、区)都要分别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业、财政、审计、农发行、监察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财政局或农业局,抽调素质较好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落实粮食直补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补贴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的粮食直补工作。   (十二)各补贴乡(镇)粮食直补工作机构负责核实农户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和品种,测算各农户的直补资金,按“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采取有效办法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手中,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与农户缴纳的农业税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挂钩,不得抵扣农户应缴的农业税。   (十三)粮食直补要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个农户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四)粮食直补资金要求在4月底以前全部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十五)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农民的补贴,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省补助资金。   (十六)乡(镇)粮食直补工作机构要建立粮食直补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以便查询。   (十七)粮食直补工作开始后,州(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按《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情况表》(另发)做好统计工作,掌握兑付进度,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上报3月30日、4月15日、4月30日3个时点的资金兑付情况。粮食直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上报工作总结。   (十八)为确保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开展,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州(市)、县财政安排解决,省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县乡两级开展粮食直补工作必要的业务开支。   (十九)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补贴县的粮食总产、单产和优质粮食面积,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范围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