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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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06-11-17 10:39:38 阅读次数:335
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 (云府法[2005]109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政复议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国家或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忠实于法律、事实和行政复议工作职守,信仰法治精神,具有正直无私、诚实信用、勤勉敬业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结案。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得在行政复议程序以外,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与所办理案件有关联,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联的接触。不受任何私利或外界压力的影响。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熟练掌握案件审理方法,注重知识积累、更新,注重新法规的学习,注重研究和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接待当事人应当态度端庄、诚恳、礼貌、耐心。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确切的解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曲解法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真实地承诺或不承诺,不得作虚假表态;对于当事人对已审结的案件提出的任何实体性要求,不得违背行政复议决定,或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之外作任何新的承诺;对于当事人对未审结的案件提出的任何实体性要求,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对于程序性事项已作出的承诺,除承诺内容有重大违法、不当或因客观情势变更不能兑现外,必须兑现承诺;对于违法、不当的承诺,或因客观情势变更不能兑现的承诺,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真实情况,并表示道歉。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或者对案件进行勘查时,必须两人以上。   第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是指:   (一)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授权,为无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的除外);   (二)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三)现任当事人的顾问,或者曾任当事人的顾问离职不满两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下列事项:   (一)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情节、质证情况、证据内容、本人对案件看法、专家咨询意见、内部讨论情况等;   (二)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秘密;   (三)已审结的重大案件审理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意见中的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案件有关材料应当认真保管、整理、核对、装订,及时按《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作好卷宗归档工作,确保案卷材料完整、及时、安全地归档。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执行本守则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违反本守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