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11-18 08:22:22 阅读次数:416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5年8月10日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