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二审公开宣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1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上诉人齐新、刘力男和被上诉人王金刚、李鑫宇等人与上诉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在被齐新、刘力男等人围扯后逃走时摔倒,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林松岭被击打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齐新、刘力男、杨森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确认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刚的经济损失存在不合理部分。据此,驳回齐新、刘力男、杨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杨森赔偿被上诉人王金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204.90元,维持一审其他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曹霁阳)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