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4 04: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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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杨晶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