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4 04: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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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9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杨晶
2004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