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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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03修正)

发布日期:2006-11-24 05:09:27 阅读次数:408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制定变通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