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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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3修正)

发布日期:2006-11-24 05:10:07 阅读次数:433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