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2003)
发布日期:2006-11-26 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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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我区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流浪乞讨和痴呆妇女的救助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