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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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修正)

发布日期:2006-11-26 02:30:57 阅读次数:29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199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