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人两年作案428起骗钱百万
图为庭审现场。 杨耀摄
□庭审直击
法制日报记者 徐伟
今天,全国罕见、重庆首例的轿车“碰瓷”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时40分,当十几辆警车押着39名被告人驶进法院时,早已等候在此的群众骂声一片,个别人甚至高呼:判他们死刑。
偶然事故萌发生财邪念
9时50分,庭审正式开始。记者注意到,公诉方桌上的案件材料足有半米多高,其中仅起诉书就有99页、近5万字。
公诉人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夏某、廖某等39名被告相互伙同或单独,采取以租用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用危险方式撞击其他正在变道行驶车辆右尾部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再由一人“顶证”(即冒充真正驾驶员负责处理赔偿事宜,向对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后按照共谋的比例进行分赃的模式,大肆在本市多个区域以及四川、湖北等地危害公共安全。
“自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间,该犯罪团伙疯狂作案达428起,其成员以重庆市江津区、璧山县籍无业人员为主,主要侵害对象为外地牌号的车辆,通过作案从对方司机及保险公司处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公诉人说。
这些人何以走上“碰瓷”的犯罪道路?原来,在一次偶然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廖某驾车直行时与一辆变道的轿车相撞。经鉴定,变道轿车负全责,他因此获得500元经济赔偿。受此启发后,廖某伙同夏某等人决定利用交通规则,专门租车选择“碰瓷”外地车辆发财。
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
庭审中,针对指控,几乎全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表示“有异议”。
异议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罪名认定上。多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未构成巨大社会危害,不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罪名来认定。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碰瓷”团伙的作案动机是为了骗取或敲诈事故对方司机和保险公司钱财,但是为牟取这些非法利益,他们在主观上持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又采取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制造交通事故,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部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准确,应进一步核实。
截至记者17时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据悉,本次庭审预计持续5天。
法制日报重庆4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