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死刑无异议想捐器官谢罪
正在二审法庭上受审的成瑞龙。 欧伟平摄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法制日报通讯员 范贞 陈笑尘
上午9时30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伴随着“哗啦,哗啦”的脚镣声,枪杀3名民警,身负13条人命的成瑞龙再次步入庭审现场。与一审开庭时一样,身着草绿色T恤、外套兰色囚服、带着一副黑框眼镜的成瑞龙,依旧一副斯文相,始终让人难以将他的外形与所犯的罪行联系在一起。
今年2月21日,佛山中院对成瑞龙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成瑞龙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成瑞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是广东高院针对成瑞龙提出的上诉理由,在这里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10年10案身负13条人命
成瑞龙,公安部A级通缉犯。据佛山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成瑞龙从1996年5月开始分别在广东南海、广西桂林等地入户、持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共作案10起,抢劫数额巨大,致1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2005年5月因抢劫罪被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12年1月17日,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5月31日,其真实身份被发现,随后被移送佛山警方。
合议庭宣读一审判决书之后,成瑞龙表示对一审法院判自己死刑的结果没有意见,但他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他辩称整件事情自己一开始都没有杀人的故意,所做的都是为了求财和生存,为保证自己的生命;其次,他对一审判决认定的3起事实有异议。分别是湖南株洲抢劫、故意杀人案;浙江湖州抢劫、故意杀人案;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
成瑞龙在上诉书中特别强调,一审判决书中对湖南株洲入室抢劫案及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两次使用“结合其作案后杀人灭口的一贯做法,认定其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的表述提出意见,认为缺乏充分证据。
当庭悔罪愿捐器官谢罪
庭审中,坐在被告席人上的成瑞龙面对辩护人及检察官的发问,思路清晰,从容答对,还偶尔习惯性地晃晃脚,并不时向旁听席张望。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出庭的检察官与成瑞龙的指定辩护人针对上诉提出的3起事实及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根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浙江湖州案成瑞龙将被害人撞晕后刺伤是因为害怕其报警,并无杀人的故意,应当只认定抢劫,不应同时认定故意杀人;湖南株洲案被害人陈某某母女二人的尸骨至今未找到,即使成瑞龙当时曾有供述,但仍缺乏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江西大余强奸、杀人案及广西桂林抢劫案中,成瑞龙并无杀人故意。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官谭琼表示,辩护人提供的伤情证据不能证明成瑞龙没有杀人故意,证人杨成武的调查笔录中用了“好像”等不确定的表述,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谭琼对一审判决在案证据及成瑞龙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综合评析。对湖南株洲案未找到被害人尸骨,谭琼说“证据充分不是证据全部齐全,不是证据穷尽,只要证据达到了司法认定的标准,就是充分的”。
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审判长让成瑞龙自行辩护的时候,成瑞龙当庭表示悔罪、认罪,且语出感人:“我上诉不是为了改变应有的惩罚,而是给法律应有的清白,我就算没有这几单事情,判死刑也绰绰有余!”“人生有许多无奈,一个人在生死存亡的瞬间作出的选择,也许跟我一样,这是人的本能反应。”“我有案底之后,不能打工,不能做生意,只能在杀人的路上越走越远,怪只怪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成瑞龙表示想将自己的全部器官捐献出来,希望帮助一些病人获得健康。“这是我临死前的真实想法,我知道自己对不起很多人,想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来世一定做个好人!”
涉强奸罪部分未公开审
上午11时许,法庭公开审理阶段进行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因成瑞龙上诉的江西大余强奸案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将单独对这部分进行不公开审理,现场旁听人员全部退庭。
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本案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被带离法庭的成瑞龙,仍然不时向旁听席上的人群张望。
法制日报佛山(广东)4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