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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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密法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0-05-02 23:04:22 阅读次数:365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今年10月1日,随着法律的实施,有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症结。

  绝密级一般不超30年

  实践中,国家秘密一直存在密级“一定终身”的现象,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的问题,是这次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重点之一。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新法指出,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新法还对及时解密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严格限定定密层级权限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据介绍,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甚至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限定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新法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规定,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新法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增加条款体现信息公开

  近年来,有关部门动辄以“机密”、“秘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属于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体现了这一精神。

  新法力求对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在总则中增加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涉密人员不得违规就业

  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加强了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明确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新法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同时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清晰界定12种违规行为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条款,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新法还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新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制日报北京4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