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7 05: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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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2004年9月13日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